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住所在无锡市滨湖区**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88********,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从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70435.4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19 日,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补缴税款170435.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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