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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旦某某、阿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6221984********,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乡**村,住该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巴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622196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乡**村,住该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巴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旦某某、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旦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加某某相约至巴宜区**酒店商谈加某某欠虫草款的事情。被害人加某某因无法归还欠款,在其拿出手机时,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与旦某某等人便上前争抢手机,在争抢过程中,被害人加某某拿起玻璃杯击打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头部,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加某某腰背部,被不起诉人旦某某也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加某某腰背部,事后,两名被不起诉人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经2020年5月9日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拉)公(刑)鉴(伤)字[2020]057号鉴定,被害人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两名被不起诉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旦某某、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旦某某、阿某某系自首;2本案属于民事借贷关系引起的刑事案件,两名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3两名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两名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旦某某、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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