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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旦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旦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0********,藏族,初中文化,西藏**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号,住本市城关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在本市太阳岛新鼎大酒店饮酒后驾驶藏AE****号缤智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德吉南路,沿德吉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 “呈祥东馆酒店”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旦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26mg/100ml、115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旦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检验,从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3.48mg/100ml。

本院认为,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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