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别名旦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71996********,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乡,住山南市乃东区**路**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乃东区公安局泽当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在其位于乃东区湖南路**店内,趁被害人次某某不注意之际,秘密窃取次某某放在储物柜中包内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随后携卡到位于湖南路中国农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从次某某银行卡内提取现金2500.00元,并返回理发店将银行卡放回次某某包内。旦某某所盗现金均被其本人用于网络游戏和生活消费。2019年9月21日,旦某某在其工作的**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被盗钱款2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阿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次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图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为充分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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