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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旦某某诈骗案)(旦周才仁)(公开版)_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86********,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住*******社,因涉嫌诈骗罪,经曲麻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曲麻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曲麻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5日以玉曲公(刑)诉字【2020】10022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被不起诉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旦某某以买卖一台斯诺克台球为由从被害人尕某某手中骗取了5700元,并与被害人断绝了联系,后于2020年7月5日玉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协助下,在位于玉树市**商场附近烧烤店内将犯罪嫌疑人旦某某抓获,现羁押于曲麻莱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主动赔偿被害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旦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过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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