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旦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88********,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安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安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82********,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安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安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安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旦某甲、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依法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旦某甲的小型装载机的驾驶室在施工现场损坏,遂于2020年6月21日驱车前往那曲市购买,因没能买到合适的型号,在返回安多县的途中,看到安多县三产小区警务站后面的空地处停放着一辆黄色小型装载机,旦某甲便下车前去查看,发现该黄色小型装载机部分零件缺失,但驾驶室能够与自己的装载机匹配,遂于第二天告知索某某自己找到了一个装载机的驾驶室,下午17时许,旦某甲和索某某开着旦某甲的白色江铃牌小霸王车(藏D*****)到目的地后,用开口扳手、梅花扳手等工具将该装载机的驾驶室拆卸后装进小霸王车,随后便安装到旦某甲自己的装载机上。2020年6月24日左右,旦某甲告诉其老乡旦某乙自己从一辆小型装载机上拆卸了驾驶室并安装在了自己的装载机上,因旦某乙在这边认识的人较多,希望旦某乙能找到装载机的车主,自己便可以向车主进行赔偿。
2020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旦某甲和索某某被民警带至帕那镇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于2020年7月13日将两人移交给安多县案件侦查中心。经那曲市安多县物价管理所鉴定所盗的装载机驾驶室估价为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旦某甲、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旦某甲和索某某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白色江铃牌小霸王车(藏D****)等作为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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