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驾驶豫B*****号货车从睢县**镇白洼村驶出,当日06时30分许,时某某驾车沿S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乡**村东路段时,因疲劳瞌睡导致逆向行驶,与对向车道张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时某某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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