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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安徽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巷**号。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陈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经犯罪嫌疑人时某某结识了从事贷款业务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同年8月的一天上午,杨某某从滁州坐车至天长,与犯罪嫌疑人时某某及陈某某、郑某某在犯罪嫌疑人时某某停于天长市**广场西侧停车场的车上见面,并谈论办理陈某某家位于天长市**路**栋**号的房屋抵押贷款事宜。后杨某某、陈某某、郑某某与天长市**房产公司的两名员工至陈某某家房屋实地勘察。期间,陈某某询问杨某某做抵押贷款是否必须抵押房产证,得到杨某某肯定回答后,陈某某称需要房产证备用,请杨某某想办法,杨某某表示可以做出和原件差不多的。杨某某离开后,陈某某、郑某某请犯罪嫌疑人时某某催促杨某某尽快帮其找人做好假证。

同年8月18日,陈某某、郑某某至天长市**房产公司办理贷款手续,结束后,陈某某在天长市房产交易中心门口再次催促杨某某帮其制作假的房产证,杨某某用手机咨询了微信上办证的联系人后,称需办证费800元,后郑某某、陈某某凑了800元现金给杨某某。两天后,杨某某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天长市客运站找一辆滁州到天长的大巴拿包裹。陈某某拿到伪造的两本房产证后,将其放于之前真的房产证位置,以欺骗其妻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时某某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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