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00110****,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住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镇平县幸福路与中山街交叉口附近饭店吃饭时饮有三两白酒。9月26日9时5分许,时某某驾驶豫RP0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至镇平县杏山大道体育场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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