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灵璧县**镇**村**庄**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灵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酒后驾驶苏******号牌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路街南头红绿灯处,因超速行驶被大路交警中队执勤交警拦下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驾驶员满口酒气,被大路交警中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得知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达到醉酒抽血标准。随将其带至大路卫生院对其进行抽血取样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详见安徽天和司法鉴所[2020]毒鉴字第005号文书),已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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