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驾驶牌照为冀******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三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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