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灵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2020年8月31日14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西伍河村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西伍河至北伍河的公路(行陈线)行驶至西伍河村东限宽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2020年9月1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时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9.97mg/100ml。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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