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洋县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酒后驾驶豪爵牌陕FY***号二轮摩托车沿洋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路西段时,洋县交警大队华阳中队夜查执勤交警示意时某某停车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经呼气检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洋县医院委托急诊科医务人员对其进行了血样提取。
2020年7月14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时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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