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周口市人,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张某某,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7日18时19分,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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