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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未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德行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和许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县**镇***附近一夜宵摊吃夜宵喝酒。期间,黄某甲借着酒劲与邻桌的李**、黄**等人搭讪,李**、黄**等人不予理会,黄某甲气愤即拿起夜宵摊的塑料板凳砸向黄**的头部,接着又冲过去殴打李**。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等人见状后亦冲过去使用塑料凳、垃圾铲等工具殴打李**。经法医鉴定,李**、黄**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主动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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