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明知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盗采海砂,仍然从上述人员处以每船58000元的价格购买3船海砂,共计5700吨,涉案金额共计174000元。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目前正处于疫情期间的复产复工时期,对民营企业应当予以保护,对相关涉案人员应当从宽处理,时某某认罪认罚,现已经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赛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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