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不起诉某某,汉族,198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5********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被不起诉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4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115日、2020130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不起诉时某某明知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盗采海砂,仍然从上述人员处以每船58000元的价格购买3船海砂,共计5700吨,涉案金额共计174000元。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目前正处于疫情期间的复产复工时期,对民营企业应当予以保护,对相关涉案人员应当从宽处理,时某某认罪认罚,现已经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赛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