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4〕23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宁陵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王庄寨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民权县**乡**村委**村收藕时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争执,时某某用棍将宋某某的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左上肢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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