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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71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街**栋**,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3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内,因感情纠纷问题,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牛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牛富鼻面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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