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郧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郧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日)。
郧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0日13时许,郧西县**乡**村**组村民张某某以自家山扒被景阳乡土兰路扩建项目二标段施工方超范围施工,施工方使用其山扒内石头未协商好补偿问题为由,阻拦陈某某驾驶挖掘机离开施工现场。之后时某某、张某某与陈某某、梅某某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引发撕打,撕打过程中时某某用手拽陈某某衣领,将陈某某拽滚至施工现场坡下,致陈某某左手掌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陈某某左手掌骨骨折系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的行为所致,现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合理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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