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0********,汉族,初中,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乡**村**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夏亮,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以邻居黄某某家养的鸡气味大、叫声吵为由,协商黄某某未果,3次使用农药毒死黄某某家养的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将拌了农药“辛硫磷”的水稻撒在当涂县**乡**村黄某某家鸡舍南面空地,致黄某某家养的鸡被毒死34只。
2.2019年9月1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将泡了农药的部分小麦撒到当涂县**乡**村黄某某家鸡舍南面树林,致黄某某家养的鸡被毒死13只。
3.2019年9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将第二次用剩下的泡了农药“杀虫双”的小麦,撒在当涂县**乡**村黄某某家鸡舍南面树林,致黄某某家养的鸡被毒死3只。
经鉴定,黄某某家死亡母鸡鸡嗉内检出辛硫磷、敌敌畏成分。经认定,黄某某家死亡的50只母鸡价值1904元。
案发后,对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作案工具辛硫磷包装袋1个、杀虫双塑料瓶1个、塑料桶1个依法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时某某3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偶犯、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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