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49分许,时某某驾驶皖N*****号轻型栏板货车沿霍邱县塔彭路行驶至4KM+900M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东右转弯尤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尤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4月25日死亡,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尤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创伤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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