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济南市南部山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其依法进行了讯问,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本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前后,时某某在干农活时,发现位于济南市南部山区**村北侧冯某某存放钢管的仓库无人看管,为自己使用,其趁天黑无人之机,先后五晚到该仓库盗窃冯某某存放于此处的镀锌钢管共计19根,后藏匿于自己家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为人民币1938元。
2020年9月16日,公安民警在时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从时某某家中扣押了被盗的19根镀锌钢管,并已发还失主冯某某,冯某某对时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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