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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大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昌巍,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承炼,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江西**医院是一家盈利性(非政府办)医院,医院等级为二级医院,位于鄱阳县**镇,该院为**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90%股份、上饶市**人民医院持股10%)。2017年、2018年该医院均是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每年均与鄱阳县医疗保险局签订《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犯罪嫌疑人时某某为骨科主任,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和胡某某系骨科临床医生。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时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对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疾病的病人余某甲、徐某某等13人进行“腰椎间盘镜髓核拆除术”手术的过程中,通过虚增“椎管扩大减压术”(1260元/次)、“椎管扩大成形术”1440元/次)等手术名称、虚报等离子刀头等材料费用共计59198元。向鄱阳县医保局虚报金额44144.8元。以上虚报费用均支付到位,犯罪嫌疑人时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通过病人在医院诊病总费用拿取提成。2019年1月10日,江西**医院经自查自纠,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违规款项共计6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鄱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采取虚增手术费用及虚报耗材等隐瞒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时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医院的涉案款600万元,由侦查机关移交鄱阳县医保局依法处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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