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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浩,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明知不符合国家渔船燃油补贴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冒充渔民通过以非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船只冒充渔船申报的方式,在渔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骗取渔船燃油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

2019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向公安机关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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