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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担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期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大厦,协助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承诺高息返利、以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通过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00万元。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已退赔违法所得22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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