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中午至2019年7月18日早晨,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高邮市**镇**村**组**号其住宅南侧的小河内,采用地笼网、头灯、网兜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金线蛙、黑斑蛙共4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金线蛙、黑斑蛙均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地笼网、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地笼8个、头灯1个、网兜1个,由该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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