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乡**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扶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为了自家果园内的苹果不被鸟类叨食,于2020年6月份的一天,在该苹果园架设粘网8张,以阻止鸟类进入。7月6日17时许,时某某架设的粘网被扶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并依法提取粘网8张、粘网上的鸟类尸体7只。经鉴定,其中麻雀5只、白头鹎2只,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8月7日,时某某到扶沟县森林公安局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且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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