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男性,****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2********,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专文化,衡阳市**院工作人员,住祁东县**居委会******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旷某某持C1驾照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沿祁东县莲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莲花路与兴安街路口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张某某由北往南沿人行横道横穿莲花路。因被不起诉人旷某某避让不当,致使粤******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碰撞被害人张某某后把张某某卷入车底下,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旷某某主动到案,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旷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调解,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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