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旷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冷水滩区湘永路电力公司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表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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