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旷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旷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冷水滩区湘永路电力公司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表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