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69********,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旷某某驾驶川B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江油市香西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川B2****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旷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3.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旷某某与刘某某均为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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