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旷某某盗窃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22000********,汉族,大专文化,**学院学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在南宁市**路**学院**栋**号宿舍内,趁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熟睡之际,分别盗走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22元)及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价值700元)。同日,旷某某在广西**学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明、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其亦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旷某某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