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31999********,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日喀则市江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日喀则市江孜县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日喀则市江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日喀则市江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董振恒,江孜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江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4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旺某某在江孜县**朗玛厅喝酒时遇见朋友曲某某,后前往曲某某的酒桌上敬酒,在敬酒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旺某某发现自己的座位处放有一女款黑色小提包后,从包内盗取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及夹在信封上的现金,并放进自己左后方的裤兜内,后起身离开该桌前往该朗玛厅卫生间。所盗取的信封内及夹在一起的现金总数为2321(贰千叁佰贰拾壹)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被不起诉人旺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返还了全部赃款得到了失主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此案作不起诉(酌定)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不起诉决定生效后归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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