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昆山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约16万元的代价,接受高邮**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累计价税合计3270200元,累计税额合计475157.26元。此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被不起诉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入账并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及滞纳金,被不起诉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达47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