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二部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单位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住所地昆山市**镇**路**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6********,汉族,系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单位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走账、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他人购得江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75279.92元,并持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75279.92 元。
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单位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被不起诉单位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单位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增值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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