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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昆明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昆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6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1月,郑某某得知成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服务机构并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吸收投资客户,可以收取投资客户用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平台投资资金的手续费及佣金。为取得昆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服务机构以此获利,郑某某以其妻子周某某的名义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1年12 月成立了昆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服务机构。昆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并成为**授权服务机构后用该公司名义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吸收投资客户,并以**********为交易商代码与投资客户签订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入市交易会员协议。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以投资人本金随进随出,本金无风险、利息日结算(每年利息10%-13%) 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保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存款。

昆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 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代码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非法吸收资金21306684. 00元人民币,涉及投资入71人,造成51名投资人损失2881143.56元人民币。昆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以**********为交易商代码的投资客户用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的投资资金手续费及返佣共计436253元人民币。昆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获得的436253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昆明**股份有限公授权服务机构平台服务费及公司日常支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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