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31号
被不起诉人昌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乡**村**组,现住三亚市天涯区**路**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昌某某驾驶琼BU****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机场路口方向沿凤凰路往红树林酒店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林家路口路段,碰撞到从北往南横过凤凰路由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无牌号“爱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吴某乙),随后导致由杨某某驾驶的琼BR****号“东风日产”小轿车碰撞到琼BU****号小轿车的右后侧,造成吴某甲、吴某乙受伤及三车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甲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昌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昌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甲家属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U****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爱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一辆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分析意见、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请求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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