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酒后驾驶陕B****9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阎良区**路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82.89mg/100ml。
本院认为,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明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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