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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驾驶渝A*****号小车从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方向往綦江区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桥河桥路段时与横穿道路的行人袁某某相撞,袁某某受伤倒地后,其下肢被相对方向驶来的陈某某驾驶的渝A*****号小车碾压,后头部及身体又被相对方向驶来的蔡某甲驾驶的渝D*****号小车碾压并拖挂,造成袁某某死亡及渝A*****号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蔡某某、袁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和袁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合计赔偿404000元,取得了袁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明知他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车险人伤审核清单、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单、收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明某某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且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拨打110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对被害人袁某某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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