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71984********,汉族,专科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5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从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上段图书馆出发,行驶至鹤山镇朝阳大道与广场东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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