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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住唐山市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退回乐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3日乐亭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0日11时许,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乐线137KM+6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的谷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谷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明某某血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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