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6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站客运车间整备保洁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现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34分,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蒙G**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红光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明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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