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乡**村**庄**号,住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9月5日凌晨0时许,驾驶牌号为鲁R*****的小型轿车搭载程某某从其租住的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小区出发,途径五爱路等路段,后沿本市滨湖区金城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经贸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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