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危险驾驶)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4日将案件退回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甘HS****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武下公路强行冲闯**中学附近疫情防控卡点,被现场查获。2020年2月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86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凉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卷内证据材料,被不起诉人明某某不是饮酒驾驶被现场查获,而是饮酒驾驶后被家人带至派出所。另外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及其母徐某某陈述,明某某饮酒驾车途中因喝下农药,被带回家后为了催吐又喝下两罐啤酒,明某某二次喝酒的情况只有明某某及其母亲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对明某某是否二次饮酒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卷内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不能作为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的定罪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