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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里**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16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明某借用湖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质与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建位于郧阳区**镇**村、**村某房地产项目合同,明某承建该项目的1-5号楼。明某将承建的劳务分包工程给熊某。2018年底,因明某未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工人向郧阳区人社局反映,该局于2019年1月8日向**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同年1月27日,郧阳区人社局通过短信向**公司明某发出告知信息,要求明某立即到郧阳区信访局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明某到信访局后,与1-5号楼的承建工人协商好次日支付工资237万元。2月2日,郧阳区人社局再次向明某发送短信,告知其到郧阳区人社局和信访局,因为没筹到钱,明某关掉手机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当天下午,在郧阳区人社局协调下,开发商聂某某垫付了某工程项目所欠的工人工资237万元。

被不起诉人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明某的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明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 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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