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秦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在桦甸市**镇**村**社董某某(已被不起诉)家中的一头小牛不明原因死亡,在没有经过当地畜牧站对死牛进行卫生检疫的情况下,董某某伙同董某某(已被不起诉)将死牛扒皮肢解后,与王某某(已被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四人,将牛肉部分售卖给同村居民,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00元。
本院认为,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本案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0元,依法由桦甸市公安局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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