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6年5月份,郭某某、罗某某为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牟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了深圳市*甲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戊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己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郭某某负责公司的实际管理运作,通过马某某、唐某某等人介绍“买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单抵扣税款以后,伙同唐某某等人管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打印、邮寄、账户资金收支,并通过易某某、明某某等人介绍“卖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罗某某负责公司登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质、协调税务机关对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额,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79份,税款238842237.52元,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88份,税款248921476.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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