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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曾因嫖娼,于2009年12月2日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0元。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6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9日16时许,在江苏南京市溧水区**镇**路**号南京**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南京**铝业有限公司员工明某某,作为公司基建和房屋维修的负责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在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未落实高处作业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导致胡某某在同旺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的行吊上作业完工后,双手吊在行车横梁上欲跳至升降机上时,未做任何的安全措施,致其从行车横梁上摔下致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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