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九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定安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定安森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孝忠,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定安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7日14时许,一名约40来岁的陌生中年男子来到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经营的位于定安县**镇**路的**饭店,将一只山瑞鳖野生动物出售给明某某。两人商量以人民币85元/斤的价格进行交易,山瑞鳖经称重约4.8斤,明某某共支付给该名男子420元。明某某准备收下后将这只山瑞鳖出售给饭店的客人食用。2019年8月30日,明某某翻供并要求重新鉴定。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安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中,只有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的二份讯问笔录证实一陌生男子口头告知其推销的系山瑞鳖,但后来明某某予以否认,而证人徐某某证实其饭店有只山瑞鳖的证言来源于明某某,涉案动物是否为山瑞鳖只能通过鉴定作出认定。虽然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作出的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均鉴定检材照片为山瑞鳖,但送检的照片全部或部分没有明某某或他人的签名或指认确认。现有证据中,提取证据清单既没有见证人也没有提取笔录,明某某等人的指认照片既没有签名确认也没有指认笔录,明某某对检材照片又不予认可,因此无法确定涉案动物与送检照片具有同一性。后来仅以明某某等人分别指认的三张照片送检,却无法作出物种鉴定,因此不能排除之前的鉴定意见是依据没有签名或指认的检材照片作出的可能性,本案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案动物是否为珍贵、濒危保护动物的山瑞鳖存疑。
综上,本案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何集顺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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