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甲,曾用名明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6********,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贵阳**号,现住贵阳市白云区**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5时许,贵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安某某、岳某甲、邓某某、汤某某在位于贵阳市高新区***公司****站进行废水处理作业的过程中,安某某作为该公司辅助班的班长,违反操作规程指挥岳某甲进入污水处理调节池测量水位,导致岳某甲因吸入废水池内含有的二甲基二硫醚后跌入池中窒息死亡。安某某、邓某某、汤某某三人看到岳某甲跌入池中后,先后进入池内准备对岳某甲进行施救,导致三人也因吸入废水池内含有的二甲基二硫醚后跌入池中窒息死亡。被不起诉人明某甲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员,在安某某等人施工及发生事故的过程中在现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但未尽到管理职责,未有效制止安某某违章指挥作业,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阻止安某某等人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明某甲对该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立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火化证明、贵阳市公安局内部传真电报、非正常死亡情况说明、明某甲工作情况材料、人事令及安全员资格证书、接受证据清单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及市政府关于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监测报告、前科查询表、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派遣协议、****站操作规程;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丁某某、岳某乙、孙某某、陈某甲、唐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犯罪嫌疑人明某甲、证人李某某、丁某某、岳某乙、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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