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20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因其驾驶的车辆被一辆共享电动车(编号为63781881)挂掉倒车镜,遂将这辆共享电动车拉回家中,后用锤子将电动车砸毁,并将电动车的车轮和车把改装成一辆自行车,将被盗电动车的残余部分藏匿。经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青桔五代共享电动车价值2578元。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偶犯初犯、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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